“一带一路”倡议项目涉及投资人、融资方、咨询顾问、承包 商、政府或国有企业等等众多参与方之间的复杂合同安排。很多 项目存在政治和技术两个层面的挑战性。 投资人更有可能面临 政治环境不稳定、项目延迟、费用超支等风险,以及在极端情况 下还面临项目被放弃的风险。跨境基础设施项目涉及法律及监管 体系纷繁复杂,发生争议的风险切实存在。
“一带一路”沿线交易采用英国法作为准据法的好处?
由于历史及实际操作原因,亚洲、非洲、 中东及欧洲的各类国际交易中广泛采用英 国法为管辖法律,而综合语言、大众熟悉 度及认可度等方面,英国法仍占据跨境投 资及项目准据法的主导地位。
1、一致性及确定性
采用英国法作为项目的建筑工程合同、设 计采购合同以及融资合同等全套项目合同 的管辖法律,以及如果项目失败,在相关 担保及保证安排的执行问题也采用英国法 为官下方,这一安排有助于确保协调性及 确定性。项目合同大多以英文起草,采用 英国法还可以有效避免产生歧义。
2、合同自由和当事方意思自治
英国法尊重交易方的商业意图,在处理及满足商业需求,诸如新兴技术或创新交易理念或构架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英国法倡导契约自由精神,在此原则下, 交易方可以自由约定交易条款,交易各方 书面订立的契约文件据此生效。英国法的 这一特性为交易方提供约定条款的确定性 且需要相关方严格遵守执行。在英国法 下,不存在在其他法系中比较常见的、凌 驾于交易方意愿之上的“善意”原则。
3、一带一路沿线司法管辖区的专业法律服务能力
国际律所在处理复杂跨境投资及基建项目 方面享有丰富经验,国际律师往往在中国 及亚洲,尤其是新加坡及香港等经济中心 设有办公室,配置有相应的专家律师,这 意味着能提供英国法的法律咨询。对于中巴经济走廊及迪拜的项目而言,迪拜地理 位置优越,不少国际律所在迪拜设有办公室。很多承包方、工程公司、顾问公司及 金融机构均设有内部法务团队,具备英国法业务能力。
4、多位参与方项目中的风险分配
在过去的五十年间,英国法历经发展,能够调整复杂契约安排,更为重要的是能够 对多个交易方之间的风险分摊进行规范, 包括就众多不同类型资产设置担保等,因为为交易及交易各方带来了确定性,这也 意味着国际银行可以推动持续、长远项目,确保其他投资人能够顺利为项目重新 筹措资金,回收资本用于其他新的投资。
5、市场标准文件
伦敦是国际金融中心,这一重要地位引领 着市场标准的发展以及伦敦贷款市场协会 文件等融资文本发展。依托伦敦贷款市场 协会标准文书,交易方可以高效制备复杂 项目相关协议,协调位列不同优先级的各 债权人之间的各种要求,而无需不断地“ 从头起草文本”。此外,伦敦也一直倡导 发展建筑工程及政府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标准,使竞争激烈的资金市场能为项目提供资金,降低项目资金成本。
国际仲裁
1、中立争议解决地
长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交易方及金融机 构都倾向于选择仲裁解决争议,因为相较 于国内法院而言,仲裁地较为中立。国际 仲裁中,当事方可以约定选择第三方国家 作为仲裁地,避免将仲裁提交当事方一方 国家的司法体系和法院。
2、选择具有相关经验的仲裁员
国际仲裁允许在涉及大型复杂基础设施项目的争议中选择相关领域的适格专家。当事方可以向仲裁庭提名仲裁员,仲裁庭主席为中立第三方。相比由国内法院依法委任法官,仲裁更受青睐,虽然这会导致在独立非政府仲裁机构解决特定类型项目的 多数争议可选的独立专家仲裁员人数相对较少。
3、一带一路的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公司一般接受在香港及新加坡进行仲裁,这一点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堆积待处理的仲裁案件数目可见一二。2015年和2016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受理的仲裁中,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数量排名第二(仅次于涉及香港当事人的案例),而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涉及中国当事人的数量排名第三(仅次于涉及 新加坡和印度当事人的案例)。
4、争议解决地选择
在香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和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在管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当事方涉及的跨境基础设施、建筑工 程、投资和商业争议方面具有丰富经 验。2018年初,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启动 了一带一路配套计划, 支持开展一带一 路项目的当事方。国际商会仲裁院也启动了自身的一带一路项目。近期,香港成为首个同中国大陆订立司法协助安排的司法管辖区,使当事方能够向中国大陆和香港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支持在这两个司法管辖区的仲裁。这些进展使香港成为中国大陆一带一路项目当事方青睐的国际争议解决地。对于位于离新加坡及香港较远的国家的项目而言,有关方倾向于选择传统的仲裁地,诸如伦敦、巴黎、苏黎士、日内瓦、 斯德哥尔摩或纽约等。
5、伦敦国际仲裁院仲裁
对位于西部中心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伦 敦国际仲裁院(LCIA)是一个方便且完善的争端解决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深谙相关法领,配有完善的仲裁程序,是理想的仲裁机构。
6、保密
保密性是重大项目的商业当事方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一点上,仲裁更具有优势,能够保证争议以及仲裁结果保密。
7、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外国法院判决可能很难在其他国家法院强制执行。相反,只要相关国家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方,仲裁裁决即可在该国执行。而截至目前,已有逾150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
8、中国对国际仲裁的支持
2018年1月中国深圳国际仲裁院成立,且中国最高法院分别在深圳及西安开设了两个国际商事法庭(合称为中国国际商事法庭(CICC)),中国政府的这一系列举措不断为国际仲裁执行提供助力,表明了中 国支持通过调解及仲裁的方式解决一带一 路项目所涉商事纠纷。目前尚不清楚前述 所设的仲裁院及仲裁庭,相比传统的仲裁机构,是否能为国际交易方广为接受并选择作为中立仲裁地。从短期来看,香港 国际仲裁中心、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仲裁院和伦敦国际仲裁院更有可能由一带一路纠纷解决受益于仲裁案的增长。
9、投资争议解决
就投资人而言,中国公司倾向于借助中国 政府解决同外国政府之间的纠纷,但近几年,中国投资人(包括一些国有企业)纷 纷开始提出条约索赔,追偿境外投资相关损失。这一变化驱使中国仲裁机构拓展相 关机遇。2018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以及支持中国走出去投资,出台了“国际投资争端仲裁规则”。
信息来源: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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